来源:星空体育分享码2017年4月份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张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其安全。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用电钻和铁锤将岩钉打入巨蟒峰岩体,并布上绳索,最终登顶。毛某明、张某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随后分别攀爬至巨蟒峰顶部。2017年4月15日上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工作人员发现三人擅自攀爬巨蟒峰,经劝说,三人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此后当地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当地人民检察院以三人为被告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三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三人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支出的专家费15万元。(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三清山旅游官方网站显示,三清山系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绿色旅游示范基地。本案中公安机关聘请的专家出具意见认为,事发地点系地质遗址点“巨蟒出山”(即巨蟒峰),巨蟒峰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和标志性景观。巨蟒峰地质遗迹点的花岗岩柱体属于脆性岩石,本案中三人用电钻和铁锤在巨蟒峰岩体上打入岩钉的行为会加重风化、加快柱体的侵蚀过程、加重花岗岩柱体结构的脆弱性,因而三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自然遗产的基本属性即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更是破坏了巨蟒峰的稳定性,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属于严重损毁行为。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首先,如何认定三清山巨蟒峰属于“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应当认定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其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合专家意见,三人以破坏性方式攀岩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严重损毁”,属于刑法上的“情节严重”。综上,人民法院判决三人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们国家物权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关规定,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并被纳入外因加以保护。首先,关于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认定。《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三人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以破坏性方式攀岩的行为对地质遗迹点巨蟒峰造成了客观损害,属于侵犯权利的行为。其次,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自然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侵权责任。三人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能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人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专家费)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法学角度将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本案涉及的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只是环境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一种表现形式,事实上我们每时每刻都生活在“环境”之中,与环境交融互通、无法分割。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作为普通市民和游客,至少能做到在游览风景名胜区、园林、(地质)公园过程中不乱丢垃圾、不破坏园内景观(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类设施,以最大的善意爱护这些脆弱的、珍贵的、不可复制的环境资源,以最真的诚意影响身边人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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